【以案说法】招聘启事中的工资与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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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0年4月,王某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某出租车公司招聘驾驶员,月工资4200元,便应聘进入该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5月,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2020元。王某认为,经济补偿的基数应按照招聘启事中载明的月工资4200元核算,故申请仲裁。
处 理 结 果
经仲裁委解释说明,王某认识到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招聘启事只是用人单位吸引应聘者的一种手段。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2300元。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合意产生的结果,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看清条款内容,如果跟预期不一样,要及时提出。招聘启事在通常情形下,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如果希望按照招聘启事中的条件建立劳动关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将启事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劳动者就可要求用人单位实际履行相关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招聘启事的内容如果符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招聘启事的内容表明在应聘者承诺入职后招聘单位即受招聘启事的意思表示约束,则招聘启事的相应内容可以视为要约。届时,招聘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承诺,否则将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