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2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省人社厅决定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一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全省各类劳动者开展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拟在全省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含企业、省级行业协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在省级申请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原则上需具有连续3年以上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经历,累计8000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800人次。曾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评价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企业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须先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资质,行业协会申请社会评价工作的,应有符合条件能够承担评价工作的会员单位。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求,拟在本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职业(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重点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本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附件1)。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自主认定的企业,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应在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三)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认定试点的技工院校,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应在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优质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四)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应围绕自身主要业务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备案。
(五)所有单位申报的开展社会评价组织认定的职业(工种)须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五级,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申报单位具体可以开展等级由接受备案部门根据申报单位评价能力、条件进行审核确定。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报告;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2);
(三)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一)备案审核。
1.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企业、行业协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申报;在全省行业内属于领先地位的市属单位需要面向全省开展认定工作的,由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向省级中心择优推荐。
2.省级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评价组织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社会评价组织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出具评估报告报送省人社厅。经省人社厅研究同意后,由省级中心向社会公示。
(二)报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心负责将备案的职业(工种)目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经复核通过的评价组织,由省人社厅出具备案回执。省级中心将备案回执和备案信息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由人社部鉴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完成时限。
本次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于7月31日前完成省级实施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首次征集遴选后,省上将按照“成熟一个、受理一个”原则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建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常态机制。
五、实施评价。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须按规定办理属地备案,接受属地监管,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省人社厅遴选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市场需要,面向全省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征集遴选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申报地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
(三)经备案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完成评价后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附件3)制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培训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对经评价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并建立质量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评价组织移出机构目录。
(二)提升评价质量。省级中心负责对社会培训评价工作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场地建设、题库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评价组织的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探索建立评价机构评估机制。
(三)严格评价程序。经备案后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调整。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需求申请新增或减少评价项目备案,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要建立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启动市州征集工作。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应参照本通知确定本地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条件,并向社会发布征集通知于8月底前完成首批征集遴选工作并建立遴选工作常态机制。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加强与国资、工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让广大劳动者了解掌握评价工作,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同时,引导评价机构积极主动为“乡村振兴”、“技能甘肃”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社会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联系方式: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
联 系 人:王金才 电话:0931-8492094
电子邮箱: 1209132636@qq.com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15号劳动大厦
邮政编码:730000
(二)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唐占雄 电话:0931-8960448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