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代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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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48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省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调整缴费基数,并补收基数差额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63元,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89元,下限标准为3638元。缴费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人事代理人员将在12月社保缴费中统一按下限标准为基数重新核定当月缴费,并对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低于下限标准基数的月份进行一次性补收。
二、申报材料
为确保养老保险按时申报,请各代理单位积极配合,于11月25日前将《调整补收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格式为PDF彩色版)发至邮箱:gsrcsc@126.com。
联系电话:0931-8783433
附件一:《关于公布2021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pdf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