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采取省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全省扶持引导10000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藏区可放宽到普通中专毕业生)到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各类企业及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其中,引导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扶持政策
(一)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服务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以及脱产研究生考试。
(三)服务期满后,用人单位要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原服务单位工作,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招聘范围
尚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我省藏区的普通中专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未就业毕业生。其中,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毕业生须为学前教育等相关相近专业或经转岗培训合格,并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岗位要求。
四、实施办法
(一)确定服务企业和征集岗位需求。
1.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直接纳入服务企业范围,所在地的市州人社部门应直接确认其服务企业资格,并征集汇总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
2.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市州和县区服务企业的资格,征集汇总本地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服务企业主要针对技术含量较高、与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州和县市区各类企业。市州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园长的资格,并征集汇总幼儿园岗位需求。
(二)分解下达招聘指标。
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汇总上报的企业需求情况,参照各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等状况,向各市州分解下达企业招聘指标(含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州人社部门依据企业隶属,分别向所在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州所属企业、各县市区分配拟招聘人员计划。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需求,向市州、县市区分解下达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指标。
(三)招聘人员和安排上岗。
1.各地在下达的指标内,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对接的方式,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其中,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由教育部门审核推荐并负责组织实施。
2.服务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并及时为服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四)考核及资金管理。
1.服务人员由市州人社、教育部门负责考核管理,用人单位和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具体实施。各市州应建立和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2.省级财政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招聘指标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按标准下拨各市州,由市州负责发放。
3.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进度。
5月,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印发具体实施细则。6月,确定服务企业(单位)、征集岗位需求。7月,分解招聘指标。7—8月,组织双向对接,招聘确定服务人选。9月,用人单位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省财政拨付服务人员生活补贴。10月,总结验收。
五、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六、检查验收
工作完成后,各市州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