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下限调整的通知
日期:2021-01-07 浏览 1595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0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310号)及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统计局 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兰医保2020186号)通知要求,现将2021年度省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下限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对象

人事代理单位所有在职参保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

1、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020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5542元的60%即3325.2元。目前社保系统中参保人缴费基数低于3325.2元的,在本月社保缴费核定中,系统将自动按照最新下限基数进行核定。

2、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甘医保20208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5542元的标准执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20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6474元标准执行。

联系电话:0931-8783433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公布2020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2.《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统计局 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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